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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李霞支持济钢买民企200亩土地“先过户后付款”被实名举报

时间:2022-05-04     作者:永君 来源:永君公司公众号【原创】


法定程序与合同约定程序方向完全相反.jpg


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法定程序,应在双方签约之日起10内,买方付款并进行契税纳税申报、取得完税凭证,然后双方才能共同到土管部门提交过户申请,土管部门受理过户申请。

但在实际审判中,山东高院审判长李霞无视该法定程序,支持了“买方在未付款、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前提下,违法支持土管部门受理过户申请”。

这种违反土地过户法定程序、“开倒车”的“逆行”审判,导致济南永君公司近3446万元土地转让款在外“漂”了十一年后,2018年12月被法院“按2007年的签约价格违法强制执行”,而时差十一年的土地溢价款,被买方——济南济钢集团“割韭菜”,同时造成国家巨额税收(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的少征、漏征,经卖方济南永君公司实名举报后仍无任何机关调查、处理。


企业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土管部门受理过户申请后5日内付款”与法定程序完全反向,实操不可能实现


2007年10月,济南永君公司将194.6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济钢集团,协议约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后5日内”支付土地款。

然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时间分别为1996-2008-2015-2017至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过户申请的前提条件是要提交“土地税费缴纳证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其中,需要买方济钢集团缴纳的是契税,需要卖方永君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双方若要取得上述完税凭证,必须持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付款票据,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显而易见,根据上述法定程序,要先付款并取得税费凭证,然后再申请、受理过户;济钢集团、永君公司合同约定的是“先受理,再付款”。

济钢集团、永君公司为“先付款、再受理”还是“先受理,再付款”,自2008年起,双方持续诉讼,官司一打就是十一年,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人大代表联名信签名3.jpg


一审判决认定济钢集团违约,经山东省高院再审维持原判,济钢集团仍不服判决,于2013年4月伪造《人大代表联名信》,假冒(模仿水平不高,与真签名对比可见明显不同)全国人大代表王银香(已复函确认是假冒)、王廷江和省人大常委王军签名,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已废止的文件),未经山东省、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常、法定工作程序,直接派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企图蒙混法官,申请再审。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审判法官胡越对联名信均签字确认。


全国人大代表王银香复函否认在《人大代表联名信》上签名.png


最高法院居然受理了济钢集团再审申请,并指定山东省高院再审。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告》2.jpg


山东高院再审“顺杆爬”,继续拿已废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申报”说事,故意混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报”



2015年6月,山东高院再审。该院“另查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申报资料”,系由济南市人民政府1992年11月18日发布施行的《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中设定的。该《办法》已于1998年2月28日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告》(市政府令第122号)明令废止。另,该案双方协议签订日期是2007年10月,该《办法》对该案双方没有任何约束效力。

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过户需要哪些材料,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时间为分阶段1996-2008-2015-2017至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均有明确规定,省高院审判长李霞对此却视而不见,没有“查明”。

山东高院李霞“顺杆爬”,仍坚持以上述已废止的、且对涉案双方无任何约束效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申报资料”12条为法律依据,作出的判决只能是错误的、无效的。

李霞在该案中审判中,认定济钢集团、永君公司均未提交土地过户“齐备的申报资料”,判定“双方均有违约过错,双方协议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相互抵消”,永君公司不服。

永君公司表示,永君公司的这个所谓“过错”,根本上是由济钢集团一直不予付款造成的连锁反应。因为济钢集团未支付土地款,导致永君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申报纳税,从而无法取得纳税税费凭证,根本提供不出申报过户的必要资料。

所以,济钢集团形成首先违约事实,从而导致永君公司无法申报纳税,法庭没有查清这个事实,据此判定永君公司违约于法无据。


新中社法律专家点评:


当经济行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正常逻辑和法定程序时,法院的职责应该是查清问题所在,引导双方回到正常逻辑上来,按照法定程序规范经济行为。法院应当依法认定错误的逻辑行为“无效”,依照正常的逻辑审理案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法定程序是指符合常规、常理、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符合正常逻辑,任何与它相矛盾的“开倒车”的约定和“逆行”行为,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当合同约定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相矛盾时,法理上应按照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程序来执行,而审理该案的山东省高级法院审判长李霞的判决没有遵循这一原则。

山东省高院李霞“没有查清上述土地过户的法定程序,没有认清上述正常逻辑”,而是认可、认定了双方“合同约定”的错误逻辑,属于明显的重大失误、错误,引发双方矛盾扩大,冲突升级,给民营企业济南永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导致国家巨额税收少征、漏征,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引发新闻媒体广泛关注,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舆论影响,应予以纠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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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永君  来源│永君公司公众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高级法院(2014)鲁民再终字第29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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