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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制度创新的伟大成果

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制定出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到确立,后来被明确载入每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了修改。2005年5月,国务院第八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分析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深刻阐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为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对党章作出部分修改,其中就包括增写“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可以说,我国民族团结事业发展的过程,就是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程。

                                                                                   (责任编辑 杜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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